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8號

聲請人
甲○○律師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墊付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墊付特別代理人甲○○律師代為本件第一審訴訟所需之酬金費用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 條之3 第1 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前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7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被告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不能行使代理權,恐因訴訟久延而受損害,而向本院聲請選任甲○○律師為被告精銓精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此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310 號裁定可參;是以,本院參酌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30條規定,律師到法院抄印文件每次新台幣(下同)2 萬元以下、出庭費每次2 萬元以下,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定本件甲○○律師之酬金為4 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