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 原告
- 華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邱玉秋即駿永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邱玉秋即駿永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3,7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2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