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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上訴人
華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廖邱玉秋即駿永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0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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