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1號
- 上訴人
- 華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廖邱玉秋即駿永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0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