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 告 億大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桃園市○○路120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