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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兼為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 人(兼為上訴人)
即被告
萬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5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即原告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繳納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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