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2號
- 原告
- 永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8,03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