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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告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7,984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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