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5,0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