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張金柱
- 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乙○○ 代 理 人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5,0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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