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5,0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院98年7 月13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裁定,將上訴人丙○○○、甲○○誤列為「被告」,另漏未將丁○○列為上訴人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均併予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