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5,0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院98年7 月13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裁定,將上訴人丙○○○、甲○○誤列為「被告」,另漏未將丁○○列為上訴人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均併予更正如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