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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張金柱

  • 上訴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乙○○丙○○○丁○○與被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乙○○ 代 理 人 上 訴 人 丙○○○ 甲○○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5,0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院98年7 月13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裁定,將上訴人丙○○○、甲○○誤列為「被告」,另漏未將丁○○列為上訴人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均併予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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