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張金柱
- 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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