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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
甲○○
原告
松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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