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0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