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0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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