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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告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鴻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0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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