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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2號

原告
全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連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19日上午9 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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