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 上訴人
-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0,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