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 告 鄧全桂即華峰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盛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捷盛紡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4,101 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