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曾聲請對被告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5,000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6,600 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