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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2號

原告
望誠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新台幣7,1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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