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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告
潔希雅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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