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6號
- 原告
- 潔希雅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升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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