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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美麗徠化粧品美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萬4,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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