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 原 告
-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力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4,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