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4,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