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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共同送達
被告
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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