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戊○○、送達
- 被告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 告 戊○○ 甲○○ 乙○○ 丙○○ 共同送達 被 告 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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