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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告
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2,203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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