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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訴人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2,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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