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 原告
-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743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8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