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743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8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