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泉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8,732 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