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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泉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泉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8,732 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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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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