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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
黃文昌即崇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
被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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