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原 告 黃文昌即崇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 被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