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71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9,934 元,應繳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47,52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