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4萬 9,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8,025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 萬7,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