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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天民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告
甲○○○
被告
茂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8年9 月7 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確認為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本院98年度補字第367號、98年度訴字第1753號),現仍於訴訟繫屬中。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於98年10月6 日提起本件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為不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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