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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通穩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丑○○
被告
己○○
被告
庚○○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辛○○
被告
豐盛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兼前列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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