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丙○○、乙○○、甲○○
- 當事人東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金和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東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金和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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