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東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金和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