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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告
昱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如附表所示之4 台「印刷電路板鑽孔機」均為伊公司所有,伊自民國96年6 月間起陸續將此4 台機器與另1 台機號為FARPPS89038 之印刷電路板鑽孔機,出租予訴外人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盟公司),依約被告應將機台置於崴盟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16 號之廠房內,原告並會定時派員巡視。詎料,於97年11月5 日上午,伊公司人員至前揭廠房巡視時,竟發現崴盟公司大門深鎖,人員去向不明,伊所有前述機器亦全遭搬空。數月後,伊公司維修人員葉曉陽竟於被告公司位於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14鄰6 之7 號廠房內,發現如附表所示之4 台機器,上開機器均有標示伊公司名稱及型號,足以表徵為伊公司所有,被告占有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4 台機器,自不得主張善意占有,而受關於占有權利之保護,伊既為如附表所示之4 台機器所有權人,而為被告無權占有中等語,爰先位聲明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為選擇之合併,而備位則依民法第949 條關於盜贓物請求返還之規定,聲明求為判命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之物返還予伊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4 台機器為其所有,並為被告無權占有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機器租用契約書、買賣合約書、資產目錄表為憑,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系爭機器維修員葉曉陽到庭證述機器為被告所占有、機器上有標誌顯示原告公司名稱及被告遭查覺後有拔除標誌之行為等語明確,而原告起訴後,本院於98年10月22日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行書狀先行程序,惟被告均未曾有答辯說明,嗣經本院分別將98年12月15日、99年2 月25日、99年4 月1 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合法通知按被告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原告亦自行將99年1 月14日準備書狀繕本寄送被告,甚至於99年4 月1 日期日通知書連同起訴狀繕本及9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其內並載明如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將依法視同自認等語,且該次送達4 處地址,其中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14鄰大埔6 之7 號,即發現如附表所示機器廠房之地址,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親收,均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惟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從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應認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之物,應為可採,原告先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184 條第1 項請求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其勝訴判決即可,本院認原告可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則就其餘事證部分,則不再為審酌,併予說明。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聲明既有理由,則其備位聲明部分自無庸再予審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名稱               │型號      │ 機號         │
├───┼──────────┼─────┼───────┤
│1     │ 印刷電路板鑽孔機   │prosys 6  │ FARSPPS89030 │
├───┼──────────┼─────┼───────┤
│2     │ 印刷電路板鑽孔機   │prosys 6  │ FARSPPS89031 │
├───┼──────────┼─────┼───────┤
│3     │ 印刷電路板鑽孔機   │prosys 6  │ FARSPPS91121 │
├───┼──────────┼─────┼───────┤
│4     │ 印刷電路板鑽孔機   │prosys 6  │ FARSPPS9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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