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晉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