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 訴 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