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廖時禕、洪麗薇
- 原告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時禕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律師 蔡欣珀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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