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 原告
-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敏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軼
- 被告
-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尺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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