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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涂軼
被告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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