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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訴人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2,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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