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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郭俊德

  • 當事人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   告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乙○○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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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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