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 原告
-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乙○○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