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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告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乙○○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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