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 告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乙○○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