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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乙○○、丙○○、丁○○、甲○○

  • 原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毅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毅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644元,應 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13,266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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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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