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0號
- 原告
- 即被上訴人
- 洋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即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趙俞菊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規定甚明。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趙俞菊蘭,業於民國99年3 月1日變更為甲○○,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