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葉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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