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87號
- 原告
- 宜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採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344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7,4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