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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3號

上訴人
鑫鈿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楹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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