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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訴人
陳茂仁

      陳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進即新天地游泳會館等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茂仁、陳素萍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122 萬元、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新臺幣19,617元、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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