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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3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吳天華
被告
維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益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提出說明依據所提出之品質異常扣款單中,民國97年1 月至同年12月未經原告簽認之總計扣款金額為新台幣301,287 元,加計原告簽認之新台幣998,122 元後,何以未等於原告主張未給付之加工款新台幣1,298,403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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