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上訴人
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采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進興
被上訴人
廣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因上訴所得之利益,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0 萬750 元(見移轉管轄前之臺灣板橋地方98年度訴字第2208號卷第7 頁),加計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7 萬元部分,總計為447 萬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