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7號
- 原告
- 員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代墊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30,9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5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55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