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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7號

清償代墊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告
員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代墊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30,9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5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55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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