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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告
東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尺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京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 年2 月2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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