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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上列上訴人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興實業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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