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85號

原告
昶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黑鐵、不鏽鋼管等鋼材材料,業已累積如送貨簽收單所示之貨款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953,774 元迄未給付。原告屢次向被告請求,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53,77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乙、被告則以:被告尚待取得其所承攬之工程款,始得分期清償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 紙、送貨簽收單37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52 號卷第5 頁至第25頁)。而被告就其負欠原告上開買賣價金之事實並未爭執,僅以其現無能力清償之情為辯。然被告此部分所辯即使屬實,其清償有困難乙節亦不能影響其負欠原告上開價金債務未償之認定結果。是原告所為上開主張,已堪信為真實。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積欠原告上開貨款債務未為清償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如數給付,於法洵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一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5 日(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52 號卷第39頁送達證書所載)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953,774 元及自98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